今年5月26日,安徽池州市委原副书记王强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而在一审判决书中,至少出现了28根金条,1个金块,50枚银元。
新闻中不乏厅官因受贿罪被判刑的例子,但是像王强这样,喜欢一根根儿收金条的,应该不算多。
一审判决书中是这么写的:
“王强在任安徽省安庆市委常委、桐城市委书记、池州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安徽黄梅酒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及个人人民币141.8万元、1.8万英镑、7.5万美元、购物卡1.5万元、价值151.4176万元的黄金等贵重物品,折合共计人民币353.9186万元,以及一尊白玉老虎、五十枚银元。并为他们谋取利益”。
宣判后,王强表示考虑后决定是否上诉。
这些金条、金块,共来自6名行贿人(5名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名校长):
安徽黄梅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8根金条、1个金块,涉案金块、金条共计44.49万
安徽鸿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夏某:6根金条。涉案金块、金条共计价值280290元。
中铁十三局董事长雷某:5根金条。涉案黄金价值178500元。
北京恒信通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詹某:3根金条。涉案金块、金条价值22.52万元人民币。
安徽华日建工集团董事长崔某:1根金条。涉案金块、金条价值37250元。
桐城中学副校长方某:5根金条。涉案金块、金条价值174249元。
多说一句,在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向王强行过贿的可不止这些人,一共有20多名。除了黄金之外,王强当然也收钱。
王强收了钱和黄金之后,都做了什么事儿?
担任桐城市委书记期间,王强在收了黄梅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好处后,他曾经帮助该公司兴建的文博园申报上国家4A级旅游景区、推荐张某当选为安徽省人大代表候选人(后当选)。
不止如此。2011年,该公司小客车被查处后,在收到1个300克的金块后,王强马上向桐城市交通局局长打招呼,具体情况,不妨来看看当时桐城市交通局局长李玉林(后被查)的说法。
李玉林当时作为证人说:该公司小客车在无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运输酒类货物,被多次查处和罚款。张某曾找他通融但他没同意。2011年底,王强打他电话,让他们不要再查黄梅酒业公司的小客车,还在一次会议上直接说交通局查处黄梅酒业公司小客车运货的事情妨碍了企业的发展,以后不要再这样做了。之后交通局就没有再查处过黄梅酒业的小客车。
而一些送钱的人,仅仅是为了“缓和矛盾”。
判决书显示,王强任桐城市市委书记期间,与桐城市双新开发区主任在开发区建设发展方面产生矛盾。为缓和与王强的关系,该主任在2011年中秋节前到王强办公室送给王强1万元,钱是从单位招待费用中出。
市长人选公示期间被举报
说到王强,北京大学毕业、秘书经历和公示期间被举报,应该是围绕在他身上的热门词汇。
他出生于1966年10月,安徽本地人,毕业于北京大学国际政治系,曾经也算是“天之骄子”。1988年7月毕业后,他从安徽省黄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科员开启仕途,此后历任副科级秘书、正科级秘书、秘书三科科长、副县级秘书等,共有十多年的秘书履历。
2003年7月,王强开始担任安庆副市长,2010年2月任桐城市委书记,而他最后一个职务“池州市委副书记”,开始于2013年7月。仅隔2年多,王强落马。
落马前,王强差一点问鼎市长。
2015年2月,王强曾经被安徽省委组织部公示为池州市长提名人选,但在公示期间遭举报。当时,安徽省纪委收到省检察院移送的王强涉嫌收受他人贿赂问题线索,经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共同了解后,省委取消了王强池州市长人选资格。
此前有媒体报道,提名夭折后,在池州官场,王强处境十分尴尬,政界人士多不愿与其接触,一些基层官员甚至竭力避免出面接待其调研和考察行程。
8个月之后的10月14日中午,王强被省纪委人员带走。
怕牵连赶忙打电话退钱
王强对自身的担忧,应该更早。
2014年9月,王强就听说桐城有人在检举他,当时桐城市住建局局长张鹏等人相继被查,他担心自己暴露,便想把2013年春节前收安徽扬帆机械集团公司董事长程某的20万还回去,他自己供述说,“因现金不够,只退给1.5万美元和7万元人民币”。
为什么现金不够?那段时间接到王强电话要求退钱的,可不仅仅是1个人。
2014年10月,安徽华日建工集团董事长崔某接到了王强电话,要他到其办公室退给他8万元,王强后来供述,“因为心存侥幸,只是象征性地退了一点,没有全部退。”
还有其他人也相继收到了王强退回的东西,王强退给安徽恒嘉集团总经理张某3万元及一尊白玉老虎、一件翡翠挂件和50枚银元,退给安徽鸿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夏某6万元、2万美元。
在一审判决书中,有这么一段话:“对于被告人王强及辩护人提出案发前王强因觉醒主动退还部分财物,非因他人受到查处,没有受贿的故意,退还的财物不是受贿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因王强在桐城担任市委书记期间的有关人员被办案机关查处,担心牵连到自己而向个别行贿人退还了部分赃款,且退还时间间隔一二年之久,不属于及时退还,不影响受贿的认定。此节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