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9日,该案一审宣判。扬州中院认定受贿93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11年;贪污92833元,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2万元。此后金秋芬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0日,江苏高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晚�观海解局记者注意到,2016年6月2日,江苏高院进行了终审宣判。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金秋芬穿毛领大衣受审)
二审审理期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依照《刑法修正案(九)》、《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金秋芬依法予以改判。
法院决定,撤销扬州中院判决,并以犯受贿罪判处金秋芬5年6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以犯贪污罪判处其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罚金45万。
终审判决书显示,金秋芬的刑期自2014年8月6日始,至2020年8月5日止。换言之,金秋芬58岁时出狱。
改判关键:二审期间刑九施行
既然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负责二审的江苏高院为何将金秋芬的刑期从12年改判至6年?
答案就在《刑法修正案(九)》上,二审审理期间,即2015年11月1日,其开始施行。
(一)贪污、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金秋芬)
按照2016年4月两高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
换句简单的话说,贪官受贿金额以300万为界,比它少3年以上10年以下,比它多则10年以上。
而《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5000元至5万元,最高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5万至10万元,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10万元和1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由此来看,受贿93万余元、贪污9万余元的金秋芬依法获得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