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证据显示,2015年3月20日21时许,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指挥中心接到于某电话报案称,在红山区桥北镇高速收费站附近,有一名女子头面部有血、披头散发,该女子将其乘坐的汽车拦下,向其求助,称有人要杀她,后该女子乘人不备将其汽车开走;约20分钟后,该中心又接到一女子电话报警称,在松山区某小区,内蒙古前公安厅长赵黎平持枪要杀她,让快点儿救她;随后自称女子的母亲、姐姐再次重复报警。侦查人员到该小区后,发现地面有血迹,疑为枪击现场,初查后确定报警人为被害人李某某。
3月21日7时许,特警队员发现牌照为蒙A11596的黑色奥迪A6车疑似嫌疑车辆,拦截盘问后,发现车体多处出现刮蹭痕迹,车身有碰撞后留下的痕迹,车门处有零星血迹,驾驶员自称赵黎平。赵黎平被移送至赤峰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当日,赤峰市公安局指定红山分局管辖赵黎平涉嫌故意杀人一案。
侦查人员提取物证的笔录及照片显示,枪杀现场地面上有可疑血迹、起亚汽车内有多处可疑血迹、焚尸现场提取的石块上有可疑血迹,抛物现场提取的一个汽车脚踏垫、一个汽车灰色座垫、两个汽车灰色靠背垫上有可疑血迹,赵黎平右手拇指、无名指甲末端擦拭物上有可疑血迹及DNA,这些血迹均来自被害人李某某。
证人于某、李某、宋某的书面证言称,案发当晚,李某某在高速路上求救时,追来的奥迪车男子拿着手枪指着证人李某说这是他们的家属,不要管。由于当时天黑,那个男子戴着帽子,三位证人无法辨认出该男子。于某证明,李某某说要杀她的人是原公安厅厅长赵黎平,李某证明,那个女子说要杀他的人是原公安厅厅长姓赵,宋某还用手机录下这段李某某呼救的过程。
侦查人员从李某某被枪杀时的起亚车内提取了证人宋某用手机录制的影音文件,由于当时天黑,只能听清说话声音。声音显示,被害人李某某向证人宋某某等求救,称前公安厅厅长赵黎平要杀她,是因为感情上的事,赵黎平从呼市过来,拿着枪,她头上的伤都是赵黎平用枪打的。
李某某驾驶起亚车逃离后,被逼停至赤峰市松山区百合新城小区一栋家属楼下,后被赶来的奥迪车男子枪杀。目击证人王某乐当时正在小区玩耍,他称一辆白色起亚车从小区北门过来,开到死胡同里车停下,又从小区北门进来一辆黑色奥迪车,停在白车后面。从黑车上下来一个穿迷彩服的男子,手里拿着枪,跑到白车驾驶位旁边,从窗户的位置对着驾驶位开了一枪,但王某乐当时没听到玻璃碎的声音。
另有枪杀现场目击证人王某称,他听到“咣”的一声撞车的声音,紧接着又听见“砰”一声疑似枪响,他跑下楼,看到一男子从白色越野车驾驶室位置拎下一个人,“被拎的人没看清楚是男的还是女的,就看见那个人一动不动”。
财新记者了解,为确定证人王某乐能否在当时环境和位置下看清作案人下车后掏手枪向白色起亚车驾驶员位置开枪射击的动作,侦查人员进行了侦查实验,结果是可以看清。
李某某被枪杀后,其尸体被焚烧,凶手丢弃了作案工具。在焚尸现场,侦查人员在土坡下发现李某某尸体上覆盖大量土和砖块,周围散落建筑垃圾砖垛块,尸体及周围土壤散发有汽油味。警方还在土坡下发现一枚弹头和两枚弹壳,在尸体附近原物提取一个白色尼龙袋。在抛物现场,侦查人员提取有红色血迹附着的迷彩服上衣、迷彩胶鞋、汽车后排座垫、绿色胶面手套,手套内的物品有李某某身份证、姓名赵黎平的火车票一张等。
抛物现场提取的两个红牛饮料瓶表面附着物的DNA、奥迪汽车内侧提取的黑面白里口罩内侧表面附着物,三星黑色手机表面附着物的DNA均来源于赵黎平;抛物现场提取的女士上衣表面附着物检出混合DNA分型,其中包含被害人李某某的DNA分型;抛物现场提取的包裹枪弹的白色塑料薄膜上有一枚手印与赵黎平右手食指指印为同一人所留。
此外,侦查人员还从李某某手机中发现她与赵黎平有暧昧内容的通信和通话录音文件,在2014年底的几次通话记录中,李某某发现赵黎平与金姓女子交往并赠与房产等原因,二人激烈争吵,李某某表示要向中央纪委举报赵黎平,向赵黎平索要财物,二人矛盾激化。案发前,李某某与赵黎平多次通话。
控方认为,赵黎平是杀害李某某的唯一凶手。
赵黎平拒不认罪
财新记者了解,赵黎平在侦查阶段供述的案件经过与检方指控的部分事实吻合,但他不承认故意杀害李某某是其所为。
据赵黎平供述,他与李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案发前,俩人关系紧张,因为李某某总是向赵黎平借钱且数目很大,还拿一些事情要挟他,并录下俩人的通话。赵黎平坦陈,李某某凭借两人感情关系,把他折磨得“什么也不是”,等他看清的时候已经来不及了。案发当晚,俩人在约好的地点见面,李某某上车后就向赵黎平借400万元,并称会在网上炒作,给赵黎平制造负面影响,由此激化俩人之间的矛盾。
赵黎平称,双方车辆停在小区后,他下车把李某某驾驶室那侧的车门拽开,拽她下车,但李不愿意,往车里的右侧后方躲,赵黎平就用右手拽李某某的左臂。这时,李某某突然从衣兜里把六四式手枪掏出,赵黎平就和她抢,在抢枪过程中,当时枪在两人中间,走火了,只听李某某大叫一声,觉得枪打到了她身上,但是具体子弹打到什么位置没有看清。
之后,赵黎平从李某某手里把枪拿过来,把她拖放到奥迪车后座上,开车拉着她,想送她去医院。出小区后,赵黎平驾车走到市区一个不认识的地方,看见李某某没动静,感觉她应该死了,在一个村子附近,把她抱到路边土坡下。赵黎平爬到路边土坡上抽烟,越想越气,恨自己对李某某没能把握住,没有能力把俩人之间的矛盾摆平,还恨李某某贪得无厌,为了泄愤,赵黎平抛尸、焚尸。
但在庭审中,赵黎平称这些供述是在侦查人员逼供、诱供、威胁的前提下作出的,法院不应作为定案证据,一审判决没有采纳赵黎平的辩解。在得知一审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后,赵黎平拟写了近万字上诉状,拒不承认判决书内容。
赵黎平称,一审判决书无法形成完整确凿的证据链,自己没有杀害李某某的犯罪动机,一审法院在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且没有证人出庭的情况下,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赵黎平在上诉状中写道:证人李某等三人的证言称,看见作案人40岁左右,操赤峰口音,这与他本人身体特征完全不符,而且三位证人无法辨认谁是作案人;六四式手枪是建档公务用枪,易于追查来源,如果使用,必会暴露持枪人,“我是有经验的老警察,不可能在大庭广众之下冒着被社区监控摄录直接暴露自己的风险而使用该枪。”赵黎平说。
一审判决称赵黎平驾车到乡间便路上将作案时的衣、鞋、车内物品及被害人衣物等抛弃,将两支手枪及子弹包裹后藏匿在土坑内,将车牌更换后逃跑。赵黎平认为,这一认定不实,原因在于,自己并不熟悉当地的地理环境,不可能在夜间找到这些偏僻处,这说明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并不是赵黎平,而是熟悉当地道路及城乡环境的当地人,这和证人李某等人说的作案是操赤峰当地口音相吻合。
办案程序方面,赵黎平则辩称他的13次有罪供述有疲劳审讯、刑讯逼供之嫌。同时辩称,该案中转轮手枪、蒙K车牌、汽油等重要物证都是用分析推理的方法认定为作案证据,这与刑诉法第49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定不相符,不能因为侦查技术水平低就降低证据标准。
控辩交锋
不承认杀人也不服死刑判决,赵黎平很快向山西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无罪。二审期间,他更换了辩护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运恒、马俊出庭为其辩护。由于赵黎平及律师均熟谙刑侦实务和辩护技巧,控辩双方的交锋颇具专业性和戏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