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正式落地

时间:2021-02-08 10:34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台海局势

中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昨天(2月7日)正式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平台”的相关概念做出明确界定,明确“平台”为“互联网平台”;并分别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开展经营者集中等三类平台经济主要垄断行为的认定做出细化规定,以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据路透社报道,对于社会各方面反映较多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答记者问”称,指南明确“二选一”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同时明确“大数据杀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差别待遇行为。

发布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上的文件称,该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据路透对比,与去年11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南正式稿专门列出“相关概念”的条款,明确“平台”、“平台经营者”、“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等概念。

指南称,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形式包括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轴辐协议等;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鼓励参与横向垄断协议的平台经济经营者主动报告横向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同时停止涉嫌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对符合宽大适用条件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涉及协议控制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对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指南并要求。

“答记者问”称,“二选一”是不合理限制行为的概括性说法,指南细化了判定标准:平台经营者通过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以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如果有证据证明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大数据杀熟方面,“答记者问”称,关于认定交易相对人是否“条件相同”,《指南》特别规定,平台在交易中获取的交易相对人的隐私信息、交易历史、个体偏好、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不影响认定交易相对人条件相同。实践中,如果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不同的消费者实施不同的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可能构成差别待遇行为。

“答记者问”称,与传统产业领域相比,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协议行为呈现一些新的特点,一是行为更具隐蔽性,二是更易于达成轴辐协议,三是平台经营者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交易条件提出要求。

此外,“答记者问”还称,如果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平台经济领域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行政主体首先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也需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保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指南称。

去年11月初蚂蚁集团IPO夭折后,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随后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称,要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次日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美团等互联网平台股价大跌。

12月中旬,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则首次明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随后市场监管总局开出了三张罚单,对阿里巴巴、阅文集团和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理由是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但真正引爆市场市场关注的则是,12月下旬,中国市场监管总局宣布,对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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