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弃巴塞尔协议的言论说明 有必要强化反巨头垄断法

时间:2020-10-27 07:47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财经评论

来源:“新经济IPO”公众号

这两天,金融圈出现一个著名笑话,是一个搞电商的,公开评价巴塞尔协议是一个“老年俱乐部”,中国金融没有“系统”,不存在“系统性风险”。

巴塞尔协议是什么,搞金融的都清楚。从70年代初发达国家间的一个银行业协调监管机构,到如今成为全球银行业监管标准的制定者,一直得到了全世界主要经济体的支持和尊重,中国亦不例外,2009年中国加入巴塞尔委员会。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当时曾表示,加入巴塞尔委员会是我国银行监管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话肯定不是开玩笑的。

巴塞尔协议很重要,它以往监管的主要对象是银行。2008年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协议III提出对银行体系外的“影子银行”一并纳入监管,这块主要是在银行之外从事金融放贷或类放贷融资活动的实体,信托、消费金融公司、支付公司、以及从事放贷业务的互联网公司都属于这一范畴。

为什么反对巴塞尔协议?按照巴塞尔协议,蚂蚁集团的支付、理财和放贷业务都要接受严格监管。其中最核心的一点是什么?银行要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银行不能以金融创新的名义无限扩大表外业务,但影子银行可以。假如“影子银行”以10亿的资本金运作一个次级贷款池,通过反复加杠杆,最终放大到上千亿规模,杠杆率能达到数百倍。

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上众多互联网金融放贷机构,如果按银行业标准要求,足额计提风险准备金,有多少家风险会爆表?

金融科技公司天然地希望无限扩张贷款规模,且不承担后果,但监管是要考虑全局风险的,其法定职责之一就是要抑制各种不确定的风险向金融体系内渗透、蔓延。

在这个问题上,监管恪守职责是正确的。

有人辩称,助贷机构无须承担信用风险。但是,信贷业务都是有风险的,次贷业务风险更高,即使你掌控了14亿中国人7×24小时吃喝拉撒的全部数据,你放贷照样有风险,也会产生大量不良,助贷机构不承担风险,谁来承担?提供资金的银行承担的话,银行的资金来自哪里?那是存款人的资金,那正是监管要关心的问题。你不能说存款人将储蓄存到银行,拿2%-3%的低利息,银行转手将钱借给拼命加杠杆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放出去15%-24%的高息贷款,然后存款人还要承担坏账爆发的后果!

谁是其中最大的套利者?答案很清楚。

如果银行无须计提风险准备金,无须执行资本充足率要求,银行可以将放贷利率提升至法定利率上限,那金融科技公司的所谓大数据优势立刻会化为乌有。

如果单纯依靠利息覆盖风险的大数法则,互联网放贷机构能做的,银行也能做。

说句难听的,在没有经历过一次经济衰退周期之前,谁都可以吹嘘自己的大数据风控超过银行。可是中国银行是1912年成立的,迄今108年;花旗银行是1812年成立的,美国银行是1784年成立的,即便招商银行也是1987年成立的,也有33年了。中国所有放贷的金融科技公司都没有超过10年的从业史,低风险的宣传从何而来?

今朝有酒今朝醉的想法当然是好,金融科技公司可以干10年赚完一波红利就倒闭,但银行业不能倒闭。

反对巴塞尔协议,不过是互联网巨头自私自利的肉食者言论。金融创新当然要鼓励,但是不能要无数普通人承受巨头们创新失败的代价。

P2P当然是一个失败的创新,现金贷过快向低收入群体渗透是不是另一个更大的失败?大病众筹是不是也是一个恶劣的金融创新?

这些所谓的创新,本质上是逃避金融监管的无风险套利游戏。

过去这些年,巨头们哪项金融创新是先拿到牌照然后才规规矩矩经营的?从支付宝、到余额宝,到大病互助的“相互宝”,“花呗”、“借呗”,哪一项不是金融监管套利的受益者呢?马云抨击P2P不是互联网金融,当初网金社也曾公开销售某现金贷巨头的分期债权,鼎盛时期支付宝也曾接入数百家P2P的支付业务。

以大病众筹互助平台为例,短短一两年,聚拢上亿用户,以互助的名义从事保险业务,向用户筹集资金,向另一部分大病患者发放“救助金”。分摊标准、救助标准,何时取消均由平台自行决定,不受任何现有保险监管条文的制约。在任何国家,这都是一个典型的资金池,而不会被宣传为一项“金融创新”。

还有几家这种机构据说都要上市了,我们真的要鼓励这样的“金融创新”吗?

当然,比起这些创新更可怕的是巨头们“赢者通吃”的游戏。无论是做电商的,做社交的,做支付的,都可以涉足金融业务,将数亿人的大量金融数据和另类数据打包、解构、画像,拿来放贷。还有比这更宽松的创新监管吗?

如果谷歌、微软、亚马逊可以随意调用用户个人信息做金融业务,那么他们都可以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放贷机构。现实是,这些科技巨头在其国家和全世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商业行为都受到严厉的管制。

即使如此,今年亚马逊、Facebook、苹果、谷歌等科技巨头也都遭到了本国政府的反垄断调查,调查人员认为,这些科技巨头掌握了“关键的商业和通讯枢纽,任何一家公司采取的任何一个行动,都可能深刻而持久地影响数亿的人;他们拥有太多权力,并正在用这种权力消灭竞争、创意和创新。”

世界各国的监管经验都表明,对互联网巨头的监管从来都是从严为佳,而不是放任自流,更不能任由互联网巨头凌驾于法律和监管之上。

财政部副部长邹加怡在“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上提醒得很好,

要支持金融科技发展,也要坚持“科技向善”,坚持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造福社会的价值追求;也要建立、遵循相应的市场规则,防止金融科技诱导过度金融消费,防止金融科技成为规避监管、非法套利的手段,防止金融科技助长“赢者通吃”的垄断。

我们有必要对互联网巨头加强反垄断监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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