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很多读者已经意识到的那样,这次由蔓延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准经济危机”的根源是“经济系统之外的冲击”和“金融市场之外的恐慌”。它既不同于2008年由于家庭债务违约导致的全球金融风暴,也不同于1929年由于企业债务违约引发的“全球经济大萧条”。而我们这里之所以把其称为“准经济危机”,是由于尽管蔓延全球的疫情对市场需求构成的短期冲击如此剧烈,确实具备了演化为经济危机的可能性,但最终能否转变为真正的经济危机,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疫情能否得到有效控制这一外生因素。
对于如何救助这样一场由疫情全球蔓延所引发的“准经济危机”问题,应该说,人类社会并不具有十分现成和成熟的经验。例如,在人类历史上,虽然在1918年爆发的西班牙流感与今天的新冠疫情的全球蔓延具有一定程度的类似性,但当时并未出现指导经济危机救助的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宏观经济理论体系构建以及相关政策实践;而在应对1930年代的大萧条中应运而生的凯恩斯主义成为救助经济危机的主流理论后,人类社会在很长的时间内并没有爆发类似于1918年那样蔓延全球的西班牙流感。
那么,对于这次由蔓延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所引发的“准经济危机”,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做出合理的救助策略选择呢?
首先,在围绕这次疫情全球蔓延引发的“准经济危机”的病灶判断上,我们需要清楚地认识到,它不是由于经济基本面和金融体系本身出了问题,而是由“经济系统之外的因素”和“金融市场之外的恐慌”导致的“一次性冲击”。因此,在救助对象的选择上,我们不应该简单抛弃自身并没有出现太多问题的构成原有经济体系的传统产业和企业,“推倒重来”,而是在新基建等新的投资方向上“另起炉灶”,大动干戈。
其次,在围绕这次疫情全球蔓延引发的“准经济危机”的救助策略选择上,我们要特别注意新基建投入增加对帮助疫情中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企业摆脱困境的救助资金投入的“挤出效应”。
在新冠疫情爆发后,中国各级政府财政收入都出现了大幅下滑。面对捉襟见肘的财政支出预算,我们不得不通过扩大赤字比例,发行特别债券等方式筹集疫情控制和疫后经济重建的资金。在有限的资金投入中,如果我们把更多的资金投入新基建,无疑将“挤出”原本可能用于救助困境中的企业和家庭的资金。而一方面,拉动经济作用有限的新基建不仅投入回报是否实现仍存在不确定性,而且即使实现也需要经历未来很长的周期;另一方面,对于在疫情中受困的企业的倒闭和家庭的返贫,生活无以为继则是迫在眉睫的事。换句话说,面对来势汹汹的疫情冲击,我们现在究竟应该是选择通过新基建投入,“锦上添花”,还是选择通过救助那些受困的家庭和企业,“雪中送炭”?在一定程度上,在围绕疫情引发的“准经济危机”的救助策略选择上,政策重点应该在哪里其实不言而喻。
第三,在围绕这次“准经济危机”相关救助政策的具体实施环节,我们还需要思考相关政策制定如何在实践中做到效率和公平之间很好的平衡。例如,在民资对新基建投入积极性很高的背景下,我们是否还需要一味强调增加公共财政预算对新基建的投入?是类似于2008年救助全球金融风暴“四万亿计划”,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导,以国有企业为主力的救助方案落实,还是通过降低进入门槛,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管制领域,遵循“竞争中性”原则的救助方案实施更加有效?我们应该是普惠地发放消费券呢,还是通过财政补贴鼓励银行向困难家庭提供低息,甚至无息贷款,通过贷款选择揭示家庭对救助的真实需求,可以更加精准地实施救助?在帮助受疫情冲击度过难关的家庭和企业的各种实施方案中,哪种救助方案的实施成本更低,在现实中更加可行,同时更加公平?我们看到,围绕“准经济危机”救助政策如何具体实施,仍然有大量值得社会各界开展广泛讨论,并逐步形成共识的问题。
第四,在这次“准经济危机”救助理论指导的选择上,也许我们并不应该简单遵循凯恩斯主义,通过扩张性的财政和货币政策,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以此拉动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而应该是通过精准扶持,帮助那些受疫情影响而处于困难的家庭和企业渡过难关,“劫后余生”。
我们注意到,当一些国家在救助“准经济危机”过程中,央行降准降息,增加流动性时,政府加大财政投入,用于补贴困境中的家庭和企业时,一些深受凯恩斯主义范式熏陶和影响的经济学家本能地认为,新一轮经济刺激政策开始了。需要提醒读者和这些经济学家注意的是,也许我们应该将那些通过加大基建的财政投入等刺激经济政策,与那些通过降低融资成本,增加困难家庭和企业补贴的救助政策区分开来。
对于类似于这次由新冠疫情全球蔓延引发的“准经济危机”救助的理论指导选择,我们也许更加需要的是延续企业和家庭生命,“劫后余生”的“救助理论”,而不是“喜新厌旧”、“推倒重来”的“刺激理论”。如何构建准经济危机下的“全新救助理论”由此构成这次全球蔓延的新冠疫情向学术界和政策界提出的新的现实需求和理论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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