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提国企“竞争中性”原则 混改推进

时间:2018-10-20 15:09内容来源:联合早报 版阅读:新闻归类:财经评论

路透北京10月19日 - 中国国有企业“竞争中性”原则在央行行长易纲日前首次提及后引发热议。分析人士认为,欧美等国主导的竞争中性原则已有一整套标准,短期尚难在中国完全接轨,不过该原则破除了制度障碍,有望加速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他们指出,世界普遍对中国国企与政府间的联系是否会影响公平竞争有所担心,这对国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造成障碍和挑战,而中国政府也需要通过营造公平中性的市场环境提振经济。因此中国政府在目前提出实施竞争中性原则意在消除海外担忧,增强各类资本信心。

“竞争中性原则消除了纯粹产权带来的竞争优势,各类企业处于平等竞争的环境。”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说,混改后的国企和其他企业所有制是一样的,这与竞争中性原则是一致的,竞争中性为混改创造了条件。

中国央行行长易纲上周日(14日)在2018年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上首次表态称,为解决中国经济的结构性问题,将加快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并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

隔日国资委新闻发言人彭华岗就此表示,中国提倡“所有制中立”,反对因企业所有制不同而设置不同规则,反对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给予国有企业歧视性待遇;国家统计局发言人毛盛勇周五亦称,“竞争中性”原则有利于更好促进民营经济和民间投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国企改革和发展。

所谓“竞争中性”原则,是指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2012年世界经合组织确认,“竞争中性”包括企业经营形式、成本确认、商业回报率、公共服务义务、税收中性、监管中性、债务中性与补贴约束、政府采购等八方面标准。

分析人士指出,竞争中性目的在于确保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平等竞争,目前已被各国普遍接受,但在实践中细化标准和规则相对较难。而中国经济和国企中仍有较多的公有制成分,出台符合中国国情的竞争中性准则过程将较漫长,不过目前国企混改与竞争中性的目标比较相符,因此两者或将配合推进。

据国资委研究中心企业改革处副研究员周丽莎介绍,当前推进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国企在电力、石油、军工、通讯、民航、铁路等重要领域引入民营资本,在市场准入、监管、税收和金融政策上力图平等对待。

**消除海外担忧**

由于中国国有企业产权由国家所有,因此海外市场化较为发达的国家担心国企依靠国家力量,在竞争中存在隐形优势也不无道理。分析人士认为,“竞争中性”表态显示中国政府将采取步骤逐步消除海外顾虑。

此外,由于部分国企本身实力雄厚,确实在对外援建等伴有国家意志的行动中充当了较为重要的角色,也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未来中国政府将比照竞争中性原则规范国企的发展。

不过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公司内部各种资本将按照所有制中性改造,包括民营资本和外商资本按市场化原则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或可增加海外对国企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认可程度。

“混改后各种类型的产权是平等的,在经营过程中按照公司化治理的,不是按照国家的要求经营,海外就会放心。”李锦说,中国政府接受了竞争中性原则,下一步还会有一些措施向这个方向努力。

有专家指出,竞争中性就是要淡化所有制在企业经营中的色彩,在规则透明条件下各种类型资本自由竞争、有进有退,企业经营的好坏由市场决定,胜败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实力。

当前中国推进的国企混改就是公开透明引导民间和外资等各类资本进入国企的明证。混改后各类资本在同一企业中共存,同一政策规则将对不同资本影响相同,国企从政府获得竞争优势之说将不攻自破。

摩根士丹利中国首席经济学家邢自强认为,竞争中性是尽量让市场决定市场,在部分竞争性领域,民营经济将发挥更大作用,国企也将更加市场化,国家将不会参与国企的直接运营。

他并预计,中国政府将比照竞争中性原则,提高民营资本在国企中的投资占比,降低或取消部分市场准入管制,同时在税收和金融政策上,对市场的主体都一视同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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